【摘要】范文网论文网为您整理了财税法规论文:浅谈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生态化改革,希望帮助您提供很多想法。
在日益重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生态化已逐渐成为制度改革的一种趋势,其核心在于确立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价值取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如何使我国的矿业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改革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势在必行。对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生态化改革,即在改革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制度时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革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制度,完善利于生态保护的制度,促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确立
3.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的付费,在我国由于国家具有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形式上体现为向国家交费[2]。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要依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并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又称为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向其收取的使用费;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其收取的价款,其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有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规定,具体见于1999年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如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其中,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从设计的目的来看,主要偏重于对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资源自身经济价值损失的补偿和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资源税在于调解矿产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在解决资源耗竭性补偿问题,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则属于矿产资源勘探投资的对价。对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并没有考虑对生态本身的补偿问题,而且征收数额上远远不能满足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不合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是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并结合补偿费费率以及开采回采率系数予以征收的。将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征的依据,容易导致矿山企业放弃那些难开采或价值不大的尾矿、伴矿,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矿山企业采富弃贫的短期行为。而就世界范围而言,实行从价计征即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征收依据的较少,大多数是实行从量征收,以开采量作为补偿的依据。另外,以开采回采系数来制约采掘业减少储量消耗,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由采富弃贫带来的利润远远超过因实际开采率降低而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4.矿产资源税费体制构建不规范。首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存在交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而《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则规定: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很明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重复征收。其次,一些非出于环境目的的扭曲税费致使一些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自l994年我国将产品税改成增值税以来,矿山企业的税费负担明显加重。首先,矿业资本有机构成高,设备购置费用数额大,固定资产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其次,矿业主要依赖生产要素的增加,而矿产品属于初级产品,为直接生产矿产品而购进及消耗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很少或没有,只有少量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而矿业产值的绝大部分都要作为增值部分而缴纳增值税,致使矿业的税赋比一般的工业企业要高出许多。而且在所得税 …… 此处隐藏:257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