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销售管理,增强公司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规范公司销售管理。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一切销售活动。
公司各项销售活动必须积极开展,力争使公司各项业务得到迅猛发展。
公司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在所属主管的监督指导之下,彼此信任、相互协作,相互团结力争使公司销售利润最大化。
公司人员除本规则及其他规定外,对于公司临时发出的传达或命令,也应视同本规则遵守。
对于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应尽快设立连带保证制度。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对方的付款能力等,应做事前调查,并衡量本公司的生产能力是否能依对方的订购内容作配合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订货。
订货情报应尽快取得,并在所属经理的指导之下,尽快展开有效率的销售活动。
在提出估价单时,应先取得所属主管的裁决认可后,方得提出。
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售价及交货期外,对于下列五项规定也应确实遵守:
1 品名、规格、数量及契约金额。
2 具体的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现金或支票、支票日期、收款方式。
3 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的期限,一般以 半个月为主。
4 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距离最近的车站等等交货条件。
5 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的技术派遣费的协定。
如前述条件已具备,应将订货受理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契约书等证明订货事实的资料,一起提出给所属的主管。
1 订货受理报告书中对于订购者是新客户或者已有往来的客户须注明清楚。
2 如果是旧客户,应依据交货日期记明目前的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需注明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新客户则重新处理,旧客户如曾有不良记录者予以标示。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先确认工程现场及相关施行范围、规格设计等事宜。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依照下列四项条件选择交易公司、缔结付款条件:
1 对于已往一向忠实履行付款条件的旧客户,可依照惯例认可本交易,但仍必须规定在 6个月内收回货款。
2 与新客户的交易,原则上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收取现金。
3 即使是旧日即已往来的客户,仍应依照其付款能力的好坏,采取由交货处代理受领或直接契约的方法。
4 对于过去曾发生过支票不兑现或不信守契约行为的客户,一概不接受代理受款以外的订货方
交货后,若基于客户的要求或其他情况的需要,必须免费追加机械器具或零件等物品的话,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的相关资料给总经理,取得其裁决。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则另订条文规定。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提出下列资料,并经由所属主管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1、 每日的活动情况(每日)。
2 、3个月内的订货受理内容报告(每月最后一日)。
3 、收款预定(每月最后一天)。
根据前项提出的报告,管理科进行检查后,设立 3个月的营业方针计划,并对成果进行调查。
1 管理或生产部门针对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再依据订货受理报告书中的条件及内容,做好确认之后,迅速发出订货确认的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负责人员。
2 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与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力与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规定。
管理科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状况加以调查、分析,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
销售价格表须随身携带,但不可借给或流传到第三者手中。另外,经过公司许可借出的图表等资料,也应迅速设法收回。
目录及其他销售上的必要资料,必须慎选对象后发放。
公司另设有销售奖金制度,以资奖励直接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及特约店(代理店)。
负责受理订货者应对货款回收事宜负责。
负责回收货款者必须遵守下列三点事项:
1 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与对方谈妥付款条件。
2 在交完货后应立即提出清款单,在付款日须亲往收款,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对方。
3 经常与订货者保持密切联络,不断设法使对方如期付款。
负责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订货对方 3个月间的收款预定表提出给所属主管。预定表的要领如下:
1 以每月的 10日、20日及月底做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的金额。
2 管理科依据收款预定表,交给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并交付余额确认书及付款通知书等,借此督促、加强收款业务。
当货款发生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负责人员须由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此货款的
30%额度,作为赔偿。
交货后 6个月内,对方仍赊欠货款时,一般视为不良账款,应由负责人员从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的 15%金额,赔偿给公司。但是,前项规定实施后的两个月以内,如果该货款的总额已获回收,则前项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应退还给负责人员。
回扣的范围以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者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回扣的'对象以契约或交货的对方为主,结算条件必须附有收据。另外,对于国营机构,其回扣行为将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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