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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10)

时间:2025-07-1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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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置换量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兼并重组的排污单位, 兼并后新的企业法人拥有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包括被兼并企业拥有的排污权。 第二十六条 通过股权转让的排污单位, 除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排污权的转让外,股权受让企业不拥有股权转让企业的排污权, 股权受让企业需要置换股权转让企业的排污权的,需要通过排污权 交易获得。 第二十七条 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量以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基数确定,不以改扩建项目建成 后建设单位新增排放总量(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排放量与建设单位原 有排污许可总量相比的增量)为基数,确保实现增产减污。第四章跨区域置换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进行跨区域 置换交易。 使用政府储备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交 易来源,须调出方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 使用企业可出让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 交易来源,须调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 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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