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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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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2014修改)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2014修改)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

答复

(根据2014年2月14日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修改)

目前,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一些地方和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这些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十六条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关规定的掌握

此条与原《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表述基本一致。本着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精神,应仍按《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解释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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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2014修改)

(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种情况“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的掌握

“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应包含以下情况: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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