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亮点解读

时间:2026-01-1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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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将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与原来相比有哪些不同呢?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亮点解读

新华社4月29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这一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共分为6章42条。6章分别是: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 ■亮点解读

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类似赔偿决定表述将成为历史。新的法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对此有关专家表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被羁押人死亡,赔偿义务机关需举证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这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将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与原来相比有哪些不同呢?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刑事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看守所正式纳入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范围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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