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时间:2026-01-2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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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文号】 劳部发(1993)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要求。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此外,气相炉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液相炉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 生产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须持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证。

第二章 结构与技术要求

第五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应按照《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其设计计算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六条 受压元件焊接与探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和封头拼接缝必须采用埋弧自动焊,当受工装限制时锅筒最后一道环缝的内侧允许采用手工电弧焊。

3.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用气体保护焊。

4.锅筒的纵焊缝、封头的拼接缝应进行100%的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的射线探伤;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不低于接头数的10%,对流段不低于5%。抽查不合格时,应以双倍数量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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