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

时间:2026-05-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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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填报企业所需条件:(1)截至2009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3)主营业务稳定发展,与主要股东间无同业竞争和重大关联交易;(4)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障碍;(6)按时、依法、足额纳税;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7)管理层和核心股东较为稳定。(8)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培育阶段”是指有上市意向、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尚未最终确定的状态;“辅导阶段”是指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已确定,上市辅导正在进行的状态;“申报阶段”是指已通过辅导验收,在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的状态;“在审阶段”是指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已被证监会受理的状态。

3、根据企业“上市工作所处阶段”,在对应阶段栏目中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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