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孙永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财政法规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BOT财务管理 工程价款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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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财政法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3〕724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 意见 财建[2004]729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 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4]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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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建[2009]552号 关于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0]3号 财政部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 作 财办建[2008]91号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2010)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2011)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1) 工程预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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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
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
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 执行本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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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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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包括经国家批准的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拨款改贷款、以煤代油、国家统借统还等资金;
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经国家批准的由 有关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不属 于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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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 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 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 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 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 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
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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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目资本金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 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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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目资金来源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 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 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 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 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 出预算到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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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目资金来源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 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 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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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政府采购
国务院把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 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包括 煤 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 路,以及其他基础建 设项目; 有关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
水、供气、 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科学、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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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
施工合约在人 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 万元,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 50万元以上,
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 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采用公开 招投标及投标程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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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