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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6)

时间:2025-07-1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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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条件实施工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五矿进出口商会组织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加强协调,使铁矿石资源流向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七)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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