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凡在医护工作中,因自身原因或技术原因发生的未给伤病员造成不良后果,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或有不良后果但未给病人造成精神及肉体上的痛苦,或影响了医疗护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但未构成医疗事故者,谓之差错。
2、各护理单元(病房、门急诊、手术室、供应室)对差错、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后果、当事人及整改措施均应在差错、事故登记本上做详细记录。
3、一般差错发生后,应有护士长尽快报告护理部,不得隐匿或不按时上报,如有隐匿,一经查实,除追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外,加倍扣科室质量分。
4、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当事人应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写出事实经过,接受教训,科内应于1周内组织科室人员对发生差错的原因及性质进行认真分析、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改进措施。
5、对发生的严重差错、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或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轻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6、对性质未定的差错、事故由主管护理院长及护理部组织讨论,提出意见处理。
7、护理部每月对全员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定期在护士长会议讲评,对全年无差错、事故科室进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