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卫生制度

时间:2026-01-1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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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卫生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卫生制度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对从业人员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试用工)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三、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患者应及时调离,并作好记录。

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不得上岗操作,健康证应随身携带或由单位统一保管,以备检查。

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及时督促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工作。并将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纳入考核奖罚机制中。

六、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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