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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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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________医院、职工__________:

为规范工伤医疗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工伤诊疗过程中应遵守和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望履行:

一、入院:职工受伤住院时,接诊医师、护士长要对照社保卡验明职工身份信息,同时将本《须知》交于经治医生和科室护士长阅知,待医患双方签字后由伤者带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销医疗费。医患双方故意骗取社保基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用药及收费:严格按照《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

三、特殊医疗审批:院方在实施下列医疗项目前,主管医生应履行告知义务,并负责填写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报批(紧急抢救的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的诊疗项目:1、《收费标准》之外的项目及收费。2、单项收费在40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等。单项收费超过20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本院医保办审批。

四、治疗:院方应严格遵守因伤施制的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药品及国产手术材料。用药及辅助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与伤情无关的用药及辅助检查,院方应与伤者讲明,并征得伤者同意签字后,单独处方、分别收费。

门诊治疗需提供收费发票及费用结算清单,并在门诊病历中详细注明检查治疗项目、药品数量。门诊开药一次不得超过10日量。

五、住院:伤者住院期间的费用与医嘱内容不相符的、床位费超出标准(一级医院1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三级医院30元/日),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六、转诊:伤者入住工伤协议医院后不得自行转科、转院。确需转院的,事前必须由院方提出申请报我中心审批、紧急抢救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康复治疗的,到指定康复协议医院进行康复。

七、出院:伤者出院时,院方应积极协助工伤职工复印病历,提供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伤者出院时不得带药,确需门诊治疗的按门诊治疗规定执行。

八、因违反本须知内容及未履行审批手续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主管医师签名:___________护士长签名:___________伤者签名: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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