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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绿化建设保证金以及临时使用绿(林)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绿化管理局和市农林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古树名木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