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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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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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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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 建 筑 容 量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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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第八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建筑性质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应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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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10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400m;
(三)以净宽3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七)公共空间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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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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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表四 核定建筑容积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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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 …… 此处隐藏:31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