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指标达标操 作 提 示
社区创建指标达标标准
1)Ⅲ-10—2):街道、社区居委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工作场所,有调解记录。
2)Ⅲ-14—2):社区建立孤寡老人的救助和监护工作制度,并有工作记录。
3)Ⅲ-19—3):社区技防、人防、消防符合安全要求:居住社区有门卫值班或有安全巡逻等防范制度;住宅楼有符合标准的防盗、消防等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没有被占用、堵塞现象。
4)Ⅲ-52—3):社区内的孤、老、残、弱者都能得到志愿服务,有服务记录。
5)Ⅲ-55—1):社区组织居民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有活动记录。
6)Ⅲ-73—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7)Ⅲ-101—1):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邻里互助、联谊活动,有相关资料。
8)Ⅲ-108—4):社区居委会的宣传栏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每季度更新一次宣传内容。
特别提示:所有提供的台账资料应从2006年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