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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责任人除赔偿公司经
济损失外,还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行政人事部。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附件:
刻制印章申请表 印章存档管理单 用印审批单
印章使用登记表
公司及所辖分子公司印章统计表
附件一
刻制印章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