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币法规讲座
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关于假币收缴的若干问题 (一)收缴假币的主体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和《假币收 缴鉴定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之规定: 1.商业银行; 2.城乡信用社; 3.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值得注意的问题】 1.上述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权仅限于一次性发现 假币“数量较小”的情形。 2.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的过程中,若一次性发 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 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 索。(《办法》第7条;《条例》第34条)
(二)假币没收权的主体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 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 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 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结论:假币没收权的主体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 2.公安机关。
【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海关有无假币没收权? 《条例》没有规定,但依据海关法规定, 海关有权没收运输、携带、邮寄国家 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假币应属 其中。此外,海关还可依靠海关缉私 警察没收假币。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无假币没收权? 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机 关职权法定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 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 权没收假币,因此其无权没收假币。另一种意见 认为,上述意见过于机械,不符合中国实际,如 果严格按此意见执行,不利于反假工作的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执法过程中,发现假币, 应视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当事人有异议的,可 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笔者倾向后一种意见。
第三、其他单位与个人是否具有假币没收权? 《条例》发布以前规定不明确,各地做法不一。 考虑到商场等本身也是企业,不宜承担国家 行政职能,并且目前大型商场的经济成分也 多元化,故《条例》没有规定其有假币收缴 权,个人也没有假币没收权。关于其他单位 和个人发现假币如何处理。《条例》规定, 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持有假币的,应当立即 报告公安机关。
二、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程序性规定 (一)主体要求 1.必须由该机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予 以收缴。(《办法》第6条;《条例》第 34条) 2.
办理假币业务收缴的人员,应当取得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办法》 第8条)
(二)行为附随条件——必须当面予以收缴。 1.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 的戳记;【《条例》第34条要求登记造册, 而《办法》第7条却没有规定。】 2.对假外币纸币以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 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 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 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 章等细项。
【案例】:1999年4月28日,原告上海金钟律师事 务所律师包更生到某邮电所交纳电话费,递给当 班营业员童志伟5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营业员 说有一张百元人民币是假币,并拒绝原告复看一 下的要求,将这张钞票拿入内室,在离开原告视 线的情况下,由另一位工作人员开出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分行的《假币变造币没收证》,并没收了 钞票。原告怀疑工作人员有暗箱操作之嫌,同时 涉嫌没收程序违法,又因邮局没收假币是受上海 分行委托,遂起诉了上海人民银行。
该案例当时引出的三个问题: 第一、原告有没有告错对象? 第二、没收假币算不算处罚? 第三、没收假币该不该暗箱操作?
【案例】2:有人在某银行储蓄时,储蓄 员发现他交存的款项中有50元是假币后, 竟然当场撕开,一半截留,另一半还给 他。 【问题】该储蓄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 规定?
(三)权利的告诉 1.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 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2.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的真伪持 有异议,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者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 定。
(四)最后程序——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 有人。 【案例】:2000年4月,一位女士来到某银行分理 处,取出了本公司劳务汇款8000元,并发给了劳 务人员家属。但仅隔一天,一位先生就生气地找 上门来,原来他领到的钱里面有一张百元假钞被 银行认定假币。他虽然要回了钞票,但却已被盖 了蓝戳。拿着“假币”,高女士先后打了无数个 投诉电话,终于有了答复,这是一张真币,由于 年代久远,现在市面上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