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 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本
市
行政区域内新
建
、扩
建
、
改
建
、
装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 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钢管扣 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 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 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
应不小于,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
应不小于;
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
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二、签订示范合同。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签定,明 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维修保养职责等信息,书面合同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备案。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 扣件及其五金配件质量进行抽检,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等不符合标准的钢管,以及重量不足或外观变形、出现裂缝、螺栓出现滑丝等不符合标准的扣件,应责令退场;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整个批次退场。
施
工
单
位应对钢管、扣
件
产
品
合四、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
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 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 得少于 1 次。复试钢管不得少于 3 根;直
角扣件不少于 16 只;
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 8 只。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
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
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
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
同时进行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参与进场验收、抽样复试工作,并对其中钢管、
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以及验收、复试程序进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规定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
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审查资料留存备查。
二、监理单位应对脚手架、模板等支撑承重支架,尤其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承重支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抽样、检测单位职责)
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工作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钢管、扣件的抽样、实样检测管理。
抽样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部位随机抽取检测样品,规范样品的封存和标识。
检测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钢管进行尺寸(外径、壁厚)及其相应的抗拉、弯曲等指标;以及扣件的抗滑、刚度 …… 此处隐藏:93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