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工程质量奖惩管理规定
一、过程控制中的奖励与处罚
1.在公司或局内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中被评为第一名(5个以上项目时取前二名)的单位,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现金
3000—5000元奖励。对排位在最后一名(5个以上项目时取后二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按照情节轻重,对该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
2.工程施工质量连续获监理、甲方表彰,给予相关班组或个人500~1000元/次的奖励。
3.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采购、进场、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检验再施工,凡材质证明文件或材料复试结果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和标准规定,并已用到工程上的,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补救外,对该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未做样板或样板未按规定经我项目部门验收就进行大面积施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水平达不到质量目标设计要求的,对该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5.严格执行成品保护制度。凡因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且单位所辖责任区域内成品保护不利的,给予该单位1000-5000元罚款。
6.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私自聘用无相应资质的人员,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项目部,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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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单位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对质检员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专职质检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调离质量工作岗位。
8.凡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偷工减料、偷工减序、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和所犯条款的多少,对该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9.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每发现一次对该单位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10.各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因单位对现场工程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质量事故,对该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11.严格执行“技术先行”制度。施工前,图纸、方案及对各班组技术交底要齐全,并各上报我项目部一份。图纸、方案及班组技术交底缺一项不得进行施工,如发现缺项私自施工的单位,将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12.分项工程(或检验批)验收过程中,两次报验不合格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13.对项目发出的关于质量整改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视现场情况给予相关班组或人员500~2000元/次的罚款。
14.未严格执行现场质量报验程序进行各道工序报验的,就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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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道工序的施工,将给予责任班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15.其他的质量问题,在检查验收过程发现问题且影响工程进度的将对责任班组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
16.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下达关于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单,项目将根据通知单的具体施工部位,视质量问题的严重性,给予施工该部位的单位处500~1000元/次罚款。
17.严格按照我项目竣工建筑长城金杯验收要求进行施工,对达不到创杯要求的施工部位,视情况而定,处以500—10000元罚款。
二、对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罚
1.对于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工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单位给予1000—2000元处罚。
2.对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并对该单位处以2000-5000元处罚。
3.对质量事故的处罚:
(1)工程如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该单位处以3000-10000元罚款。
(2)工程如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对该单位处以5000-50000元罚款,对负责人分别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处罚。
(3)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该单位处以50000-100000元罚款外,对负责人给予3000-10000元罚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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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
(5)在施工程或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负责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和处罚。
(6)凡因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而酿成责任质量事故的,参照以上条款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