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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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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规》、省公司及省检修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2.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南通分部辖区内各生产管理处室、检修、运维班组及在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的所有外来单位和施工作业人员。

2.2本规定内“高处作业系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作业安全要求

3.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过相应岗位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确认无妨碍职业的病症。

3.2遇有恶劣大风、雨、雾、冰冻天气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3需实施高空作业的生产任务,应在工作计划下达的同时,做出危险点、源的相应分析,并进行逐级安全提示。班组作业人员实施高处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危险点源控制措施。

3.4高处作业应有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明确知晓被监护人、监护范围、工作内容、危险点源及预控措施。

3.5近电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始终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安规中表2-1的规定),作业过程中严禁失去监护、严禁擅自扩大作业范围。

3.6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应检查锁扣良好闭锁,并扣系稳固的结构上,严禁低挂高用。

3.7梯子上的高处作业,对于梯子的使用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安规》中有关要求。

3.8在高空斗车中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相关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许可证件,地面应设有专职监护人员。专职监护人员应施工在作业现场对该孔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监护,及时纠正其不安全的动作。

3.9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高处作业时防滑、防摔跌、防高处坠落。

3.10高处作业应避免交叉作业,高处作业位置下方禁止作业人员行走和滞留,必要时应设专用围栏措施。

3.11变电站内高处作业及登高作业施工前应检查作业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应按照《安规》要求完成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严禁冒险作业、严禁无票作业。

3.12实施高处作业工作任务的生产班组必须在班前会、开工许可、安全交底中对高处作业的危险点源进行针对性的全面安全提示,并对相关控制措施和专职监护人员做出具体安排、认真落实到位。

3.13作业地点转移或工作中断后复工时,登高前应由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对作业地点、作业设备、设备名称编号、状态、危险点源等情况进行再次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登高作业。

3.14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梯子、高空作业斗车等设备,使用前应有专人检查合格,并做记录。所用设备应定期专人检查、定期完成试验,并作检查、试验记录。

3.15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注意充分休息,作业前应检查其体力、精神状态等情况良好,不得酒后及宿醉状态下从事高处作业。

3.16南通分部安全监察处应对各生产班组从事登高作业人员统一建档、培训、考核,并对其持证上岗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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