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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7)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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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使用性质、层次、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

第八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容积率的管理措施。 规划部门应严格依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依容积率计算的总建筑面积控制建设项目的实施,采用倒扣控制建筑面积的方法,即在规定的建筑面积上限指标基础上核减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一旦达到建筑面积上限值,则不得批准剩余未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规划核实容积率的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核实计容建筑面积超土地出让容积率指标时,须按照现场实测面积数据结合本办法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如超容积率的面积与原规划工程发证面积比值不大于1%时,须将超容积率的面积数据函告国土部门完善相关国土手续。如超容积率的面积与原规划工程发证面积比值大于1%时,须将相关超容积率材料报市规委会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容积率的项目,必须待相关规划、国土部门等政府审批手续全到位后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实。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权的项目容积率管理办法按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城市规划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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