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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概述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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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概述

作者:陈威豪杨啸天刘卓杰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22期

摘要法律解释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环节,不同于传统方法论意义上的解释理论,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立足于哲学解释学,以一种视域融合的视角看待司法实践,因而具有本体论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德沃金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1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的提出

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往往被学者称为其理论的解释转向。这是由于在他与实证主义论战的早期,曾沿着司法现象学的分析路径,质疑实证主义在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判中的不足,典型的如他的语义学之刺问题,也被类比于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还是创造法律的问题。但是反对者认为,法律理论可以是概念性的、描述性的或规范性的,而哈特的法律理论是描述性的,一个描述性的法理论是不会与概念性的法理论相冲突的,即使存在冲突,它也是以反例而非反理论的形式展现出来的。这样,基于司法现象学的法律理论难以在法律的理论争议上有效攻击实证主义,而最终难免被视为一种法官应当如何断案的裁判理论,为了避免落入这一陷阱,德沃金转向一种解释性的法律理论,在《法律帝国》中,他提出,“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为了区别与一般的解释理论,它从三个方面对其理论进行了阐述。

2对话解释与创造性解释

德沃金区别了对话解释与创造性解释,他认为社会实践中充满了解释,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对话解释,对话解释具有目的性,不同于机械性的因果性,其目标不是为了说明人的发声原理,而是为了揭示隐喻在说话者语言中的意图。他认为除了对话解释,还存在一种创造性解释,创造性解释不是对话式的,而是建构性的,例如在艺术和科学上,解释的对象是由人创造的又独立于人自身的实体,虽然这种解释也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但这种目的不是作者的目的,而是解释者的目的,因此,建构性解释就是:“将目的施加于某一个对象或实践,以便使其理解成其被认为所属之形式或类型的最佳可能实例”。从这一定义来看,建构解释具有如下特征:(1)它以展现对象可能的最佳形态为宗旨;(2)它是一种类型依赖的解释,即解释者对解释对象的类型的把握;(3)解释包含解释者的意图;(4)虽然解释包含了解释者的意图,但这并不意味着解释者可以随意进行解释,因为实践对象的现实形态,限制了对它的可能解释。

3建构解释与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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