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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3)

时间:2025-07-1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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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本班领入数量、本班使用数量、本班库存数量,上井后将雷管箱交库管员备查。

第16条 爆炸材料的运送,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7条 严禁将炸药、雷管私自带到井上。一经查出,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价格赔偿并开除。数量构成有关规定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爆破器具管理

第17条 对发爆器、爆破母线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发爆器、爆破母线必须符合《规程》以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18条 发爆器升井后,必须用发爆器参数测定仪进行性能检查,严禁发放不合格的发爆器。

4、爆破材料监督检查

第19条 当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员对爆破材料的使用、存放、领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其它

第20条 未尽事宜按《规程》要求、上级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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