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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期工资标准论文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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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摘 要: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立法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自身的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却规定的非常模糊,极易引发争议,值得商榷。

关键词:试用期 工资 适用

一、我国目前对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立法规定

设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现代世界各国在劳动立法中的普遍做法。通过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可使双方直接、全面地了解对方,使得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履行的劳动合同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然而,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试用期的工资标准问题都毋庸置疑成为了一个首当其冲有待明确规范的问题。 鉴于此,我国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试用期的工资规定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前的这一阶段内,对该条的理解存在普遍岐义,一种理解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另一种理解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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