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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时间:2025-05-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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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 号:AP-117-TM-2009-03R1 部门代号:TM

日 期:2009年5月14日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

业务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运输机场,飞行学院,西藏区局:

为适应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升级改造后的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的有关规定,民航局空管局组织人员对《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AP-117-TM-03)及其相应附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AP-117-TM-03R1)下发你们,请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由于民航气象中心处于建设阶段,《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中民航气象中心承担的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运行职责暂由民航华北地区气象中心承担。

民航局空管办 民航局空管局

二ΟΟ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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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3 第三章 系统安全与管理...................................................................................................5 第四章 资料保存与管理...................................................................................................6 第五章 附则.......................................................................................................................7 附件一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资料汇交目录...................................................................8 附件二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分发目录.........................................................17 附件三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IP地址分配表.........................................................55 关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的说明.....................................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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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

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民用航

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以及机场所属气象服务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是指具有飞行气象情报及气象资

料的交换、备供、存储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包括通信子系统、数据库子系统、信息综合处理子系统及相关网络设施。

第二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实行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 民航气象中

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第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汇

交目录》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汇交气象资料。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汇交目录》向民航气象中心汇交本地区的气象资料。

第六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

分发目录》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配有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分发气象资料。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分发目录》向本地区配有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分发气象资料。

第七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根据《民用航空

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本规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汇交目录》、本规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分发目录》及其它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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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制作或修改控制数据文件和自动生成航空气象产品的参数文件。

第八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

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1部分 观测和报告》(MH/T4016.1)和《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 预报》(MH/T4016.2),对进入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飞行气象情报,进行质量控制。

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安排人员对接收

和发送的气象资料予以监控,以确保资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建立民用航空气

象数据库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安排专人定时巡视系统设备、监控实时作业。

第十一条 民航气象中心与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与本地区机场气象台应当建立有效途径, …… 此处隐藏:1202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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