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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3)

时间:2025-07-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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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的防治措施;

突水系数大于0.1 MPa/m正常地段,突水系数大于0.06 MPa/m的构造破坏地段,采取有掘必探(钻探为主、物探辅助)、有险必治、有治必评,不安全不掘进的防治措施。

2. 掘进工程应在物探报告评价或钻探探测范围内进行,并根据物探探测结果和钻探探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安全允许掘进距离,并进行锁标管理。

3. 对超前物探查出的异常区,必须编制钻探验证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进行钻探验证。无突水危险的,应提交验证报告;有突水危险的开掘区段要对围岩进行预注浆加固或修改设计进行处理,并提交治理评价报告。否则不得掘进。

4. 为防止掘进工作面发生底板滞后突水,应及时对已掘巷道进行底板物探。并根据探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隐患。

第九条 巷道前方存在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探水前进。有危险时应采取超前预注浆等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十条 巷道掘进时,应经常观测掘进头以外巷道有无底鼓、底板渗水、出水点水量增大等突水预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突水时,应根据水情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水灾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不得隐瞒。凡瞒报、迟报、缓报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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