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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代理合同(2)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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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群楼以上物业销售进度约定:

第一阶段:自开盘起个月内完成委托可售推盘量的35%;

第二阶段:自开盘起个月内完成委托可售推盘量的55 %;

第三阶段:自开盘起个月内完成委托可售推盘量的70%;

第四阶段:自开盘起个月内完成委托可推盘量的90%。

备注:销售进度是以各个批次推盘量作为考核依据,销售进度不进行各个批次推盘量累加考核,具体各个批次实际的推盘量依据市场情况或甲方开发情况来制订,制订结果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七、代理费标准及支付:

代理费标准:依据双方协商的项目平均价,制定合理的个户销售单价底价,并保持合理的各批次销售进度,在此前提基础上执行代理费结算,包括基本代理费及溢价两部分。

a)基本代理费:

(1) 完成各批次相应阶段销售任务的,每阶段按售出物业成交额的 1 %结算基本代理费。

(2) 未完成各批次相应阶段销售任务的,每阶段按售出物业成交额的 %结算基本代理费。

b)溢价部分:

完成各批次相应阶段销售任务的,甲方抽取相应批次已售出房源超出相应个户底价部分的30%支付于乙方作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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