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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2)

时间:2025-07-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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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15.4 质量标准

15.4.1 主控项目

(1)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 相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度开关应正常。

(2)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 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 记录运行状态1 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 障。

15.5 成品保护

(1)检查整改时应注意保持地面、墙面整洁,不得污损。

(2)应注意不得损伤已装好的灯具。

(3)调试完毕后应关门上锁,以防丢失。

15.6 安全环保措施

(1)登高作业应注意安全,人字梯应有防滑链。

(2)严禁带电作业。

(3)施工场地应做到工完料清。

15.7 质量记录

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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