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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修改(5)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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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通三防治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治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在构成通风系统前,禁止采纳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等,保证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

3、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通风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采纳。

4、采掘工作面都要采纳独立通风系统,严禁采纳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等。

5、通风衔接工作要及时,通风设施不亏欠,合理调剂风量,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6、矿井通风能力要满足生产需要,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配风量要符合公司的规定。

7、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在各巷道交叉口要悬挂瓦斯煤尘事故和火灾的避灾路线标志牌,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到安全出口的距离。

8、要紧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及时建筑永久通风设施,防止风流短路.

9、采区终止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全部封闭采区。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必须及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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