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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3)

时间:2025-07-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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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7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若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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