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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河南省电力公司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2)

时间:2025-07-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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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月还款本息额作为委托提取额;

3.如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委托提取额,当月不进行委托提取,且以后月度也不再进行未提补提业务办理。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从 年 月起实行划转还贷。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到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月自动终止。

四、责任及义务

(一)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上月实际还款本息,于每月18日前完成划款;

(二)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取公积金,如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时,不得采用降低月还款额方式;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应于每月还贷日前查询委托还贷账户内资金余额,若账户资金小于月还款本息,应及时向委托还贷账户中补充资金。因此造成贷款逾期的罚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划转延误,乙方有义务在约定还款日前通知甲方。

五、协议的变更和提前终止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

1.甲方发生系统内单位变更,婚姻关系变动等情形,导致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

2.甲方如因委托还贷账户遗失、被盗等原因申请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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