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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可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期限申请换证核查的,其等级证书到期失效。换证复核时被注销等级证书、被降低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其原等级证书失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