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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

时间:2025-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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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

6.2.1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

3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

表6.2.11-1 房间的换气次数

表6.2.11-2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3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表6.2.14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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