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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12)

时间:2025-07-0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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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结合发现的缺陷情况,可以参考指导原则中的缺陷处理建议表进行处理,尽可能采用首选代码;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代码时,才可采用备选代码。

(三)检查员须注意:建议表中对于缺陷的描述仅是缺陷程度的简单描述,面对具体缺陷,检查员应用准确、简洁的文字对缺陷进行描述,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模糊和歧义的词汇。例如仅使用“未按规定”、“不符合规定”字样而不做具体描述的现象。

(四)在《缺陷处理建议表》中首选和备选的使用说明: 1.表格中30/17,说明首选为30,备选为17;

2.表格中17/30,说明首选为17,备选为30,如果船舶总体状况良好或没有出现2个及以上的17/30缺陷的应尽可能采用首选;

3.表格中30-99,说明首选为30,此99为行动代码,指需要进行行政调查的提醒。应在检查行动代码标注区域进行标注。在处理意见栏中只填写30,而非30-99的组合代码。

4.表格中17,说明首选为17,如采用其他处理意见,由检查员自行做出采用除30、40、41、42、43以外其他处理代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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