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外网端理货报告、运抵报告和预配信息操作说明
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外网端
理货报告、运抵报告和预配信息操作说明
【申明】 本操作说明系本人私人整理,考虑到有可能给大家的工作带来一些帮助,现与大家分享,但仅供参考之用。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说明等,请以正式下发的操作说明为准。该说明仅包括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外网端涉及理货报告、运抵报告和预配信息的部分,也就是“新舱单信息管理”和“预配信息管理”这两个菜单的内容。因时间和水平有限,说明中如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单晓霞
2009年12月23日
第一部分 理货报告和运抵报告
1.理货报告录入
1.1进口理货报告录入
进入方式:左侧导航栏>>新舱单信息管理>>进口理货报告录入。如图: 注意点:
a) 录入项后有“*”标志的为必填项;
b) 提单信息栏:集装箱货物不需填写,非集装箱货物必需填写; c) 集装箱信息栏:集装箱货物必需填写,非集装箱货物不需填写;
d) 其他信息栏:航线标志默认为干线时,其他项不需录入;航线标志选择为支线时,需录入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和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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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干线进口理货报告 1.1.1.1录入表头信息
在进口理货报告录入页面中,表头信息录入各项信息。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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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规范:
a) 海关代码:4位海关关区代码;
b) 运输工具名称:填写进出境船舶名称(使用在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英文名称); c) 航次/班:填写航次号,如果船舶多次停靠同一个港口,1年内航次号不能重复;
d) 运输方式:在下拉菜单中选择进出境运输方式; e) 运输工具编号:填写进出境运输工具代码(IMO号)。已在IMO登记的船舶,其前两位标识码为UN,后七位为IMO编号;未在IMO登记的船舶,其前两位标识码为CN,后七位根据国际海事组
织规定的码位长度按顺序编制;
f) 卸货地代码:进境填写卸货地监管场所代码(即在监管场所备案管理系统中的监管场所编码)和4位关区代码(中间以“/”分隔),出境不填写。注:目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g) 装卸开始时间、装卸结束时间:请双击后面的时间进行选择,小时、分、秒需要手工输入; h) 船长/大副名称:填写船长/大副名称;
i) 船长/大副联系方式:点击添加联系方式填写船长/大副联系方式;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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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联系方式: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输入联系号码,点击添加,联系方式和联系号码会显示在上面,关闭即可。
j) 理货公司代码:填写4位关区代码加理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k) 理货人:填写理货公司相关联系人具体人名;
l) 理货公司联系方式:点击添加理货公司联系方式,同船长/大副联系方式。 1.1.1.2 录入表体信息
1.1.1.2.1非集装箱货物,需录入提单信息。点击“提运单信息”,弹出“提运单信息录入”对话框,录入相关信息并点击“添加”,如需要录入多个提单,可反复录入并点击“添加”;如图:
录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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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总提运单号:填写总提单号(Master B/L),总提单号不得与同一船次下其他总提单号重复。如果件杂货进出境溢装、溢卸(没有对应提单号),总提单号填写“FDCA +IMO
号+航次+顺序号”;最大长度:35位,由大写字母与数字组成,不能包括下划线“_”等特殊符号。
b) 分提运单号:由无船承运人承运的货物或集运分拨货物(Consolidation Cargo)必须填写分提单号(House B/L)。分提单号不得与同一船次下其他总(分)提单号重复。 c) 货物件数:填写实际载运该提运单件数。无法填报件数的裸装散货填“1”。和包装类型要相对应。
d) 包装类型: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和提运单的托运货物件数所对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e) 货物总毛重:填写实际载运该提运单毛重(单位:千克)。
f) 货物体积:填写货物实际体积,体积不包括包装和运输设备。其中水运方式单位为立方
米。件杂货填写货物实际体积,集装箱货物和散货不填写。 提运单信息填写错误可进行删除:
1.1.1.2.2集装箱货物,只需录入集装箱信息,不需要录入提单信息。点击“集装箱信息”,弹出“集装箱信息录入”对话框,录入相关信息并点击“添加”,如需要录入多个集装箱,可反复录入并点击“添加”;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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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规范:
a) 集装箱号:填写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货物必须填报。 b …… 此处隐藏:355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