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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2)

时间:2025-07-0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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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并按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 2.5%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等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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