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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06年10月9日 张 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