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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颁布的定额及规定为推荐性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由其负责解释。
附件: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水土保持概算规定通知水利部办公厅
2003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