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百日大练兵————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
植检处 李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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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 出境粮谷和饲料检验检疫 入境粮谷和饲料检验检疫 过境粮谷和饲料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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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 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 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 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 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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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境粮谷和饲料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依据 检验检疫程序检验检疫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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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疫依据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 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 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的检验检疫要求。 输入国家或地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疫要求 和强制性检验要求。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其他检验检疫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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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检疫程序接受报检和准备工作 现场检验检疫 室内检验 评定与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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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接受报检和准备工作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出境前10 天办理报检手续,需做熏蒸处理的, 应在15天前报检。 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核查有关单证, 明确检验检疫要求,结合发运计划, 确定检验检疫时间、地点、方案。 准备检验检疫工具,如扦样器、样品 袋、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 白瓷盘、规格筛、白塑料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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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现场检验检疫
核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件数、重量是否和报检情况 相符,根据报检重量、数量确定倒包件数和扦样数量。 检查货物的存放仓库、场所、包装物、苫盖和铺垫物。用肉眼 或放大镜观察堆脚、铺苫物及包装外部、袋角和周围环境等有 无虫害痕迹或活虫。对发现的病、虫、杂草籽等要做初步识别, 必要时装入指形管携回室内进一步鉴定。 倒包检验检疫:对报验粮食的每车(垛),按上、中、下、四 周随机倒3-5包进行检验检疫,检查粮食外观是否正常,有无 发霉变质、结块、大型杂质、恶性杂质等,同时用1.7X20mm 长孔筛或2.5mm圆孔规格筛筛检粮食,应注意四周有无活虫, 检查袋内壁、袋角、袋缝、有无隐藏害虫,将菌瘿、虫、杂草 籽装入指形管并标识,以备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查。 抽取检验检疫样品:按照SN/T0800.1-1999标准抽取和制备样 品,用单管扦样器扦取检验检疫样品,依据驼峰曲线走向从垛 的上、中、下各部位扦取样品。 运输工具检验。装运前,对运输工具进行适装性检验,登轮 (船)、登车检查车厢
内外、上下四壁、缝隙边角、铺垫物等 害虫易隐藏处。 其他项目检验。检查是否带泥土、杂草籽和其他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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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室内检验将现场扦回的原始样品,均匀混合成为复合样品, 用四分法分取2份,一份为留存样品,一份作为 完成各项检验的工作样品。 病害检验 根据检验需要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 法进行检验鉴定:直接镜检;洗涤检验;分离培 养检验。 害虫检验 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 法进行检查鉴定:过筛检查;染色检查;比重法 检查。鉴定害虫种类,把现场和室内采集的害虫 作进一步的种类鉴定,必要时计算含虫量。 杂草籽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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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评定与出证经检验符合规定的,评为合格,出具出入 境检验检疫证书放行。单证应注明运货车、 船、箱号。 经检验不符合的,可做熏蒸处理,经处理 合格的出证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 准出境。 经检验发现有一般性生活害虫或贮藏期病 害的,根据要求,经有效处理,复检合格 的可出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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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检疫有效期出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 过两个月,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 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 延长至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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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境粮谷和饲料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依据 检验检疫程序入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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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疫依据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 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 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 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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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检疫程序受理报检 现场检疫 实验室检验 评定与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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