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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本身或其家眷遇到困难,可以事先得到支付部份工资,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2.劳动者暂时停工,以履行公民义务时,劳动使用者事先向其发放部份工资。
3.对被扣留、监禁之劳动者先发放部份工资之事宜按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