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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

时间:2025-05-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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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作者:孙志宏

来源:《时代金融》2019年第30期

摘要:在国际贸易交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一直困扰着出口企业与银行。信用证欺诈案件以及信用证使用不当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出口企业与银行的利益。分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对出口企业顺利开展国际贸易业务有着积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总结了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风险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要求,依照信用证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商业惯例,向出口商(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涉及银行(开征行)、通知行、保兑行、进口商、出口商等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按照信用证法律规定,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法律文件,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单据业务。信用证交易是跨国界的,交易的各方处于不同的国家,银行对信用证付款是按照信用证交易原则进行的,银行只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负责,银行是否对出口人付款与出口商是否发货、进口商是否收到货没有关系,它们是信用证交易中不同的互不联系的行为,信用证这种独立抽象的特征就决定了信用证业务蕴含了其内在的风险。出口人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多种风险:

一、出口商面临的开证行信誉资产的风险

规范信用证的法律是国际商会制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规定:开征行开立信用证后,只要出口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征银行就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之所以是绝对的付款责任,是开征行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出口人付款。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国外银行大部分是私人銀行,并不是国有银行,私人银行由于没有国家信用做担保,很容易发生银行破产倒闭以及严重违约的事件。特别是国外实力信誉不强的中小银行,这些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如果因各种原因发生停业、或者资不抵债倒闭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出口商就无法取得货款。开征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责任,出口商就承担了收不到货款的风险,风险转嫁给了出口商。

二、出口商面临的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风险

出口人在从事出口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进口商通过伪造信用证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根本没有向开征行申请开征,而是自己伪造、或变造信用证,把信用证寄给出口商,出口商信以为真向进口商发货,进口商进而骗取货物。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技术手段高超,假以乱真,出口商不易识破,陷入受骗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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