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08-15 来源:江苏科技条件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从源头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实现合理布局,完善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联合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从全省科学研究实际出发,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第四条 联合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的原则,以新增资源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机制。促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的大型仪器设备共知共享。
第二章 评议机构与范围
第五条 建立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单位成立“工作组”,负责联合评议工作。“工作组”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科教文处承担。
第六条 “工作组”在组织联合评议工作时,委托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理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仪器平台理事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具体实施联合评议工作。
第七条 仪器平台理事会办公室根据仪器类别组成评议专家组,一般由5~7名相关行业、学科领域专家和同类仪器设备的权威专家组成,设专家组长一名。
第八条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社会公益性单位申请省财政和中央财政支持的、购置价格单台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成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凡获得省科技厅立项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我省投入配套资金的国家项目计划)所购置的单台价格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成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无论申请单位隶属关系,均纳入联合评议范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属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编制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论证后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条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学科发展或科研需求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绩效目标:新购仪器设备的预计利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外开放时间等;
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三)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四)本单位(地区)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五)新购仪器设备要求的技术指标、拟选型号及相关配置;
(六)国内外同类科学仪器设备性能、价格比较;
(七)新购仪器设备共建、共享方案;
(八)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
(九)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十)实施计划安排,包括供货来源、采购方式等;
(十一)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建立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库。随年度部门预算将所属单位下一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集中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工作组”。
在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在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时报送《申请报告》到省科技厅计划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工作组”。
第四章 评议程序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工作组”收到各部门(单位)集中报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后,及时委托仪器平台理事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其预算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三条 在省财政预算中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时间原则上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一下”之前;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时间一般在项目下达之前进行。
第十四条 新购仪器联合评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省内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分布、共享、使用状况;
(二)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绩效评估结果;
(三)《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报告》内容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专家组评议结束后,将初评结果报送给委托部门,同时报送工作组。如被评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工作组,由工作组统筹协调后提出最终评议 …… 此处隐藏:5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