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2008]6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07]21号精神办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
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二)其它建设项目原同则上不予以减免;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由主管市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
城市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收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燃气入网费(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市人民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