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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问责制度

时间:2025-07-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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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问责制度

一、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共卫生服务所带来的益处,同时是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各部门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决策与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卫生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二、问责制是指对乡镇卫生院、及下设的各科室、各卫生所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在人民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问责的对象为乡镇卫生院、及下设的各科室、各卫生所的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四、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五、医院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三名副院长担任,委员由护理、药房、药库、新农合负责人组成。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医院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

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予以相应处罚。

七、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不能履行科室、卫生室负责人职责。不执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的;

2、经院委会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影响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整体工作计划的;

3、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出现差错事故,在周围群众当中造成不良甚至是恶劣影响的。

4、医院院委会、职工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5、依照医院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八、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责令公开道歉;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调离原岗位;

4、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停职、免职;

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院委会、职工大会决定。

九、被问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十、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调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再调入使用,引咎辞职、责令停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再担任与原职

务相当的职务。

十一、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问责指导委员会申请复核。 十二、问责程序及纪律要求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或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按权限及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领导小组意见,向院领导班子提出问责建议。

2.对于检举、处理重大事故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向院领导班子提出问责建议,向当事人问责。

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给出的合理的问责建议应予以采纳并记录。

4.院领导班子作出的问责决定。按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满洞乡卫生院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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