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章程
宁化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化县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发挥志愿者参与红十字精神的宣传、招募志愿服务,规范志愿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宁化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第三条 宁化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志愿者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或热心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自发组建的公益性志愿者组织。
第四条 志愿者协会及队员在宁化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县红会)注册,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五条 志愿者协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奉行 “服务社会,传播爱心、传播文明”,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和规范我县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健康的发展。
第六条 志愿者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县红十字会工作。其行为表现为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目的是宣传和推动红十字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大众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协会在宁化县红十字会的指导下,适时有效的开展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志愿者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可以设名誉会长一人;相应工作部(室)设部长(主任)一人,副部长(副主任)若干;各分会设分会长一人,副分会长若干。
宁化县红十字会向本会委派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员,负责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以及与县红十字会的沟通,参加常务处成员会议和志愿者代表大会。
本会可以根据《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分队,并报县红十字会审批。
第九条 志愿者协会的议事机构是常务处,常务处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长、分会长;
(二)会长、副会长可以提名1-3名其他队员。
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十条 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由志愿者协会代表大会筹备组提名,经志愿者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选举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各工作部(办公室)、分会负责人采取自荐、推荐、竞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会长、副会长选聘。 根据本会需要,可以聘任有关专业性服务人员为志愿者协会及队员提供服务。
对卸任或离队的队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以授予顾问、荣誉会长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会长:全权负责志愿者协会的运作和管理,领导志愿者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志愿者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常务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志愿者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规划、指导及管理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执行和落实常务处会议各项决议;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各部门部长(分会长):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部门志愿活动的开展。
(五)常务处至少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常务处成员会议;每半年小结由常务处负责召开扩大会议,以及筹备召开志愿者协会年会,向志愿者汇报全年工作情况和提出今后工作计划。
(六)常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志愿者协会各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进行调整。
(七)协会聘请的专业服务人员,应当在授权或者指定的工作范围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可以获得志愿者协会的表彰。
(八)如遇重大事项或决定必须经常务处成员集体讨论,有2/3以上多数通过,方可执行和实施;常务处成员对会长的提议或决定,有2/3以上多数反对即可否决。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收入状况。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志愿服务者。
遵守《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承认本章程,定期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志愿者协会,成为宁化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队员(称志愿者)。
年满十四周岁(十八周岁以下需要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写出书面申请,是在校大学生的需学生组织或老师签字),符合上述条件,认同并遵守本章程,履行入队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入会培训辅导,经综合考评合格,均可成为志愿者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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