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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电脑管理办法(4)

时间:2025-07-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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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配置管理及个人电脑公用补贴

第十六条 对于新录用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员工,依据其工资关系的起薪日期发放补贴:如起薪日期在1日至15日,本月发放全额补贴;如起薪日期在16日至月末,本月发放半月补贴。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调动员工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当月15日前(含15日)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当月的补贴由调入单位发放;15日后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当月的补贴由调出单位发放。

第十八条 享受个人电脑公用补贴的员工岗位发生异动的,从下文任命的次月,开始按新的岗位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第十九条 员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休(疗)养假期间,不扣发补贴;休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请事假或休哺休假、病假在半个月以内的不扣发补贴,超过半个月的扣发当月补贴;员工在歇工歇岗期间,不发放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的员工,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离职的,补贴发放至离职前一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配置的办公电脑报废年限按财务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申请及审核发放补贴时,应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核实后,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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