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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5-05-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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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总则 ........................................................................... 2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9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6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 8监督检查 ................................................................... 9 ........................................................................... 111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

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

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

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

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

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

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

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

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

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

相关工作。

第四条 (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

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

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

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

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第六条 (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编制。

第七条 (特殊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城区(指

玉林市中心城规划区,下同)范围内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镇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的意

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按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审批。

交通、水利、教育、消防、电力、电信、燃气、能源、给水、排

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

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独立或纳入城市、镇

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

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

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

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

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城区范围内的镇控规的编制和报批)城区范围内编制

总体规划的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

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

的要求: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商业文化中心;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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