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定以及《覃塘区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大岭乡龙马村卫生所李恒娟诊室
拟设置医疗机构地点:大岭乡龙马村
一、机构选址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定以及《覃塘区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覃塘区区域卫生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距离本地址500米内无国有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米内无卫生院,100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为公立
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诊疗服务。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相邻25米内无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卫生要求。
四、选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55平方米,使用面积52平方米,可满足开展正常诊疗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