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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考评办法(2)

时间:2025-07-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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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报送有关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工作信息材料;

3、上报信息应按照真实性、时效性、思想性和简明性的要求,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动态以及在政府法制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成就及特色做法,并从深度上进行挖掘;

4、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政府法制宣传的力度不断加大。

(二)信息宣传情况

1、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并被刊载的信息数量符合省办核定的基本数量要求(基本数量核算方法:各市、州政府法制办信息基本数量=所辖县、市、区数×8篇∕年+各市、州政府法制办本级×20篇∕年,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法制办每年15篇)。

未达到基本数量要求的,每缺少1条扣0.5分。超额部分的信息,被省办网站刊载的每条加0.5分,被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刊载的每条加1分(省办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均刊载的,仅依高分值计算1次);

2、建有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的加1分,在政府门户网站加载法制办信息的加0.5分;

3、有政府法制工作简报的加0.5分,有内部刊物的加1分;

4、被各地党报及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长江商报等省级综合性都市类报纸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分(是头版的再加1分,是头版头条的再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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