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本章程所记载的股东,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自成立之日之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终止之时。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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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
股东:
股东: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和行使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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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股东:,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但应当将转让结果通知其他股东和在公司备案,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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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
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聘任和辞退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认为需要由股东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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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可以召集举行。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将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议案提交执行董事或者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收件后3日内转交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应当于收到议案后10日内通知股东,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执行董事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股东,或者没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可以将召开股东会的议案送达各个股东,径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发生此类情形达三次以上的,执行董事职务自动解除,但股东会同意其继续留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可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上签名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比例(如: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时,该会议决议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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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 …… 此处隐藏:229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